贯彻落实医师法依法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发展
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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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从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等多个方面,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如何以《医师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着眼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务人员学习需求,推动继续医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务实高效地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是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
以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权益为核心目标
近年来,国家多个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继续教育发展持积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2015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提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及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等条款,为各行各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2018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继续教育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继续医学教育领域,现行的由原卫生部、人事部于2000年12月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明确指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同年10月印发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均明确要求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创新发展、保证所有在职在岗医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
《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之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补充医学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为继续医学教育专项条款,专门就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行业组织的作用发挥、医师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培训要分级分类强基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医师法》,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为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为主体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指出,“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表述较为宏观和宽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即将继续教育的主体内容定位于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既体现了继续教育对象的个人发展需求,又很好地涵盖了组织需求和国家需求。《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释义,均重在强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行业组织应保障和促进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级医师的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着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各级医师也同样有着各自的职责要求及工作重点,因此,无论是单位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划,还是个人提出继续医学教育学习需求,均应符合《医师法》所提“分级分类”的特点,也只有“ 分级分类” 组织实施,才会使得继续医学教育更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要求》明确提出,申办单位要基于行业需求和未来职业发展需求设计项目,收到良好反响。
继续医学教育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受参与人数多、供需方交叉变换、个性化需求大、效果难以科学评估等因素影响,有其特殊的复杂性。面对当前发展中的一些困难甚至矛盾点,应更多地集中主要力量,把主体内容转移到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上来,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并为下一步全方位调整继续医学教育政策提供可行措施和思路引领。此外,将继续教育的主体内容聚焦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对于继续教育对象反映的问题如部分学习内容与工作不直接相关但有远期或间接帮助、在微信上的零散学习对工作有帮助但不能获取学分等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
以紧缺专业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
《医师法》“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部分,首先在第三十七条对医学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重点内容做了规定,包括“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以上要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医学教育工作,尤其是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一脉相承。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病理、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要求促进医学人才供给与需求有效衔接,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老年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紧缺人才培养;“以基层为重点”,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也明确提出以服务需求为导向、推进继续教育创新发展等要求。
《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加强基层人才培养提出了细化要求: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定点支援、组团帮扶、送教下乡、挂职培训等继续医学教育形式,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这是《医师法》“强基层”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完善继续教育平台和环境,提高其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小结
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尤其是《医师法》的出台,为更好地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广阔空间。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着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文件修订与试点改革,这是在党中央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的时代要求下、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统筹部署下,为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权益、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制度谋划。继续医学教育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成效也多是长期的潜在的而非直接直观的。因此,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更加需要政府决策和政策引领,营造支持性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带动社会各界携手努力,共同开创新时代继续医学教育发展新篇章。(摘自《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20年第37卷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