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建活动
5月22日政治与业务学习例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5月22日下午,协会秘书处召开政治业务学习例会,协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李明义,副会长兼秘书长俞华,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2023年05月24日
729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面从严治党暨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4月12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面从严治党暨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行业协会商会实际,研究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2024年04月13日
1510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
2月5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议精神,总结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努力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中央第十六巡回指导组组长许又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组长贾育林到会指导。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吴汉圣作总结讲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刘钊2024年02月06日
1487 - 合规建设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2022年05月20日
4783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05月19日
4816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和提升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协会优质提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2022年05月19日
5081 - 政策法规
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
学术类社会团体是以学术研究、学科发展和促进学科人才成长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团结凝聚学术工作者、促进学术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学术领域国际合作、促进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件旨在帮助学术类社会团体规范内部治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组织绩效,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类型、规模、管理水平的学术类社会团体。根据组织的规模或复杂性、所采用的管理模式、组织活动的范围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和机遇的性质等因素,组织应用本文件的方式可以2024年04月22日
1102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服务行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交往、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件旨在帮助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规范内部治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组织绩效,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类型、规模、管理水平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2024年04月22日
1215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
社会服务机构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本文件旨在帮助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组织绩效,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类型、规模、管理水平的社会服务机构。2024年04月22日
1157 - 继续教育
智能骨科与中老年加速康复管理教育项目通知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近十余年来,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将增加近一倍,从12%升至22%。中国的老龄化正在加速发展,尤其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要远远快于很多中低收入和高收入国家。与人口老龄化相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慢性病疾病负担随之增加。在相关疾病当中,我国骨病发病率尤为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后导致的骨骼、心血管、神经、精神、心理、代谢等相关变化。等显著增多,已给国民的健康与国家医保及医疗体系负担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又加之我国幅员辽阔,2022年12月07日
3723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关于备案2023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2]13号)、 中华医学会(医会继教发[2022]117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度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工作现已开始,如在2021年申请 2022年度继教项目并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 分支机构,有意2023年度继续举办该项目,请通过国家级CME 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网址http://cmegsb.cma.org.cn) 进行项目备案。2022年10月25日
509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公布、执行、学分查询各环节常见问题与解答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公布、执行、学分查询各环节常见问题与解答2022年07月13日
4486 - 关于我们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最早关注老年健康事业的社会团体组织,是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协会。创始会长为原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同志,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协会成立了数十个分支机构,吸纳了数百位国内知名医学专家、学者、关注老年健康事业的社会活动家与企业家成员,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了数百场老年健康服务活动,是人民群众信任,社会口碑良好,与党和政府认可的团体。
一个愿景:健康老龄有尊严,幸福生活有保障!
两个使命:让病残长者获得最有温度的关怀和照护;让活力长者分享最有价值的知识和快乐!
三个功能:交流与培训,科研与转化,标准与推广。
四个特色:大众化,规范化,科学化与国际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AgingWellAssociation,缩写:CAWA是由从事老年保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和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优良文化传统,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倡导和推进健康老龄化。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aw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老年保健领域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参与制定、修订、推广和监督老年保健和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积极促进老年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老年保健科普宣传和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倡导;
(四)支持、推动、组织老年保健和养老护理队伍建设;
(五)加强信息服务和专项服务,畅通老年保健服务需求、服务供给与科研开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源整合;
(六)开展健康旅游、休闲养生项目,支持、参与养老养生基地建设和老年保健服务业的开发,促进中国老年保健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加的多层次、多样化老年保健需求;
(七)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与健康老龄化有关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九)积极开展老年保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相关会议和展览;
(十)积极开展老年保健领域的公益项目;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单位合法性的文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业务简介/个人专业服务能力或服务需求简介。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会员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合法权益在本会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爱并愿意为我国老年保健事业做出贡献;
(四)身心健康,能履行本会理事职责;
(五)具有老年保健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熟悉本行业的情况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为本会拓展资源、动员力量、提供支持;
(九)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理财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理财;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制度文件
以上制度完善的建议与意见,请发送邮件至cawa@cawaorg.cn邮箱。
- 新闻动态
医院高品质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精准麻醉下的患者管理研讨会支持函和邀请函
各企业单位:麻醉学科的建设已从手术中的安全、无痛转而关注围术期的安全舒适和手术患者的远期预后。研究提示,麻醉药物特别是吸入麻醉药物可能通过免疫或神经内分泌作用影响肿瘤蛋白的表达,从而影响患者的远期预后。麻醉医生应以保证麻醉平稳、维持循环和内环境稳定、强调监测用药个体化、量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通过精准的麻醉实施、麻醉管理、麻醉用药,融入个体化因素,从而降低手术患者的死亡率、并发症发生率、继发损害发生和医疗成本,最终实现精准麻醉。2024年09月29日
7331中国老年积极保健观培育行动暨共建合作招募通知
各相关单位: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健康有了更多的期待,而主动保健意识是每一个人实现健康、高质量生活的基础认知,更是老年保健产业创新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发起中国老年积极保健观培育行动(以下简称“行动”),立足于提升全社会老年人为了健康遵循规律、防患未然、提前干预的主动保健意识,引领主动保健新需求,从而实现推动老年保健产品、推动企业创新、推动老年保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2024年09月27日
87082024年度科研课题资助工作通知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年人群慢性病患病率、失能发生率等在不断攀升。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升老年人群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水平,推进健康老龄化发展,现组织开展中国老年保健协会2024年度科研课题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4年09月25日
10556关注老年营养 健康银龄生活
“营养评估及干预对社区居家衰弱老年人预后影响及相关因素分析”项目公益海报2021年02月05日
2859王立祥:新“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国务院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01月22日
26442017年重阳节“微孝99”公益活动启动
2017年10月28日,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与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联合发起的重阳节-“微孝99”公益活动正式启动。活动呼吁大家在重阳节这天,放下手机,推掉应酬,专心专情地陪伴父母99分钟,以这种微孝的举动回报父母,过一个尊老、爱老、敬老的有意义的重阳节。2022年04月03日
265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关于申报2023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2]13号)精神,2023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已开始,请有意向的分支机构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2022年07月26日
3427全程专业医疗资源下沉,再下沉、真下沉!互联适宜技术服务赋能,再赋能、真赋能!协会双协作平台启动,致力于老年疾病与健康管理
2021年4月27日,经过六个月的筹备,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全国老年疾病与健康管理协作平台、老龄健康公益事业协作平台(下称两个平台)项目正式启动;项目的愿景,是为以县域医院为中心的老年疾病与健康管理学科及能力建设整体赋能,让基层老人不出县域也将能享受到全国同步的疾病与健康管理服务。2021年05月08日
2795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免疫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国免疫健康长城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首届中国免疫健康长城高峰论坛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免疫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重召开。此次盛会汇聚了国内外免疫健康领域的顶尖专家、学者及行业精英,共同探讨了免疫健康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与新趋势,标志着我国免疫健康事业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24年10月09日
1476天津国际银发经济博览会暨2024养老健康科技创新论坛举行
2024年9月27日-29日,“2024天津国际银发经济博览会暨2024养老健康科技创新论坛、99银发消费购物节”在天津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天拓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主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天津祥拓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办。以“融通银发链,共创新未来”为博览会主题,以“科技推动银发经济建设,创新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健康引领银发经济消费”为论坛主题。同时,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老年健康标准分会承办的以2024年09月30日
6865区域医学检验中心建设及新技术基层应用学习班第二轮会议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医学检验中心建设,加快构建临床实验室优质高效发展新体系,探索检验医学资源合理整合,优化运营管理和运营实践策略。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指导,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办2024年09月26日
601 - 会员之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要求,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沿用第五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0万/年;¥500万/届。
理事单位:¥10万/年;¥50万/届。
团体会员单位:¥1万/年;¥5万/届。
个人会员:¥365元/年;¥1825元/届。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免疫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国免疫健康长城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首届中国免疫健康长城高峰论坛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免疫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重召开。此次盛会汇聚了国内外免疫健康领域的顶尖专家、学者及行业精英,共同探讨了免疫健康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与新趋势,标志着我国免疫健康事业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24年10月09日
1476天津国际银发经济博览会暨2024养老健康科技创新论坛举行
2024年9月27日-29日,“2024天津国际银发经济博览会暨2024养老健康科技创新论坛、99银发消费购物节”在天津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天拓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主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天津祥拓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办。以“融通银发链,共创新未来”为博览会主题,以“科技推动银发经济建设,创新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健康引领银发经济消费”为论坛主题。同时,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老年健康标准分会承办的以2024年09月30日
6865区域医学检验中心建设及新技术基层应用学习班第二轮会议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医学检验中心建设,加快构建临床实验室优质高效发展新体系,探索检验医学资源合理整合,优化运营管理和运营实践策略。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指导,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办2024年09月26日
601 - 学术活动
阿尔茨海默病调查问卷项目
2022年06月21日
26542019中国阿尔茨海默病论坛 寻求疾病防治新思路
2019年10月30日
2927《改善肿瘤医疗服务 中国行动》网络研讨会 区域肿瘤医疗中心建设专场
2022年06月20日
2955“健康老龄化 全球共识 中国实践”项目
时势所需,趋势所推,共谋发展2022年07月07日
2508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老年慢病管理及老年综合评估学术论坛(会议第一轮通知)
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主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全科整体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老年科、北京围手术期医学研究会老年医学专委会、中国老年医学学会全科医学分会承办,北京全科互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老年保健协老年慢病管理及老年综合评估学术论坛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全科整体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第六届老年慢病管理及围手术期管理学术论坛将于2022年7月2-3日举办。2022年05月26日
2761国内首部针对老年肺癌的诊疗共识启动编写
2021年4月24日,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肺癌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国老年肺癌诊疗专家共识》启动会线上召开,同期就启动关于老年肺癌的真实世界研究达成共识。2021年04月22日
2695 - 科技创新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老年人出院准备服务指南立项公告
根据《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协会对北京医院提出的《老年人出院准备服务指南》,进行立项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立项标准号为:T/CAWAORG004-20232023年06月19日
2572《小分子猪鲜骨髓肽粉》企业标准审定会在京圆满结束
11月3日,受育达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主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承办的《小分子猪鲜骨髓肽粉》企业标准审定会在京圆满结束。至此,《小分子猪鲜骨髓肽粉》企业标准编写顺利完成。2022年11月06日
2463直播预告| 抓实常态化院感防控,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疫情防控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也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复苏的步伐。公立医院作为疫情防控关键地带,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落实院感防控措施,并建立有效的疫情防控常态化模式,保证正常医疗服务极为重要。2020年08月27日
2930直播预告| 医疗、5G通信、计算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速进步,“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频频“攻城略地”
随着医疗、5G通信、计算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进步,“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频频“攻城略地”,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目前,“互联网+医疗”的相应政策文件也在陆续出台,这释放出了中国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积极信号,各大公立医院也做出了不同实践经验和探索。2020年08月19日
2857直播预告| 乘“互联网+”之风,中德专家再谋健康合作发展大计
随着5G时代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诸多改变,交通、医疗、工业、农业等行业均产生了深刻变革。在我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流行病学调查与疫情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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